负的外部效应没有反映在企业的成本上,低成本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导致排污量大于社会最优值,市场失灵了,这里的社会最优当然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最优。
征收土地主要有三个用途,一是经营性用地,二是工业用地,三是公益性用地。地方政府只有通过提高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的价格,才能拿出足够钱来补工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的亏空。
工业用地价格可能被推高。国家通过征收将集体所有农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按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一般不超过原产值的30倍。简单地说,这样一种征地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不仅不再有土地财政收入,而且要支付400亿元来征收用于城市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征收来的6万亩国有建设用地,其中二万亩用于经营性用途,以400万元/亩的招拍挂价格成交,拍出200亿元。四 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国家即使可以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按土地市场价值给农民以补偿,这样一来,在城市扩张中带来的城郊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主要留给了城郊地主。
经营性用地一般通过招拍挂来进行使用权交易,一般所讲动辄每亩数百万元即是指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价格。这样一来,A市征收3万亩土地后,可以获得土地财政收入为400亿+40亿-180亿=260亿元。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消费政策,改善消费环境,要总结以往扩大消费的成功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化、标准、检验检测和诚信体系等是影响服务业发展的几大重要环节,也是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的瓶颈。各部门要继续推进工业设计、信息服务、工业品物流等服务业促进工作,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一要抓好生产性服务业这个关键。不断促进内需潜力持续释放,促进服务消费是重点。
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重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总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城镇化发展蕴含的巨大机遇,清醒地认识这一变化可能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以城镇化质量为战略方向,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消费疲软、内需不足,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如何加强城镇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相互衔接,密切城乡联系,实现城乡互动发展。只有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以促进消费为重点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让内需真正发动和强劲起来,实现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才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服务业门类广泛,涉及面大,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与生产各个环节息息相关。
我们要适应这一趋势,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和发展新业态来满足不断扩大的绿色需求,创造和引领新的消费需求。不断促进内需潜力持续释放,提高居民收入最为关键。就业是收入之源,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当前,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必须立足高端环节,促进服务业态创新。
完善扩大消费战略的顶层设计,是我国的消费政策从一时一策和一事一策的临时性措施向长期稳定的消费政策转变,逐步建立起扩大消费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我们要坚持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充分认识扩大内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社会保障是安全网,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解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意愿。尽管我国人均GDP已迈上5000美元的新台阶,但收入总体水平不高且不均衡问题仍是制约消费的重要因素。
扩大内需是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根本举措,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所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二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发展服务业,打造和完善服务业基础设施。要将中国国情与世界各国消费发展的基本规律相结合,从消费总量、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等多个维度入手,确定扩大消费战略目标和实施步骤,统筹运用消费制度设计与具体消费政策,使扩大消费战略在短期内就能看到消费增长的实际效果,在较长时期也能促进消费的平稳持续增长与之相似,在城市征地中,尽管早已规定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价补偿,但实践中往往是房地分割并偏重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理由是房屋的市价中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现行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应归并到社会补偿中。
新近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提出要补偿土地使用权,但仍是以房屋为评估的中心,而土地(使用权)价值只作为一个影响补偿数额的变量。但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例如残余地的分割损害,即因为征地而导致剩余的未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受到的损害。凡此种种,承包经营权有永久化的趋势;承包权将几乎架空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和英国名义上土地属国王所有、但实质上私人拥有土地永久保有权,实乃有异曲.同工之势i从而,农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已转化为承包经营权补偿问题!然而,作为征地补偿主要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承包经营权补偿问题并未作出规定。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管理法》修改迫切需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此外,因征地所造成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专家费用等)及农地征收中的经营损失,更无任何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主要是:补偿数额按土地面积一刀切,例如只看被征收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地上建筑物等改良物只有在价值特别大时(例如三层以上的楼房)才予以考虑。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土地补偿费实际上就已包括了土地全部价值(包括土地承包权价值)的补偿;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确立的安置补助费谁负责安置谁使用原则,显然安置补助费属于对失地农民的失业救助——也即前述社会补偿的范畴。而征地的社会补偿则针对的是被征地人,无论是市民或农民。
我国因土地征收引发了普遍、严重的社会冲突。这种偏重地上物为补偿评估重心的做法,不仅必然导致最终补偿数额的偏差和不公,也必然鼓励为多套取补偿而突击建房、插树等行为。
但这相当于承认了个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忽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j第三,一部分补偿留给集体或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直接补偿给承包地减少的农户,但这经常因为分配比例问题而纠纷不断,而且也容易滋生土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和私分现象。实行农地承包制度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大部分权能已转让给农户。
农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难题更为现实和重要的问题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见,农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看似简单,实则近乎无解!不少人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这怎能不导致农地征收补偿纠纷不断?实践中,承包经营权补偿的做法可归纳为三种:第一,将土地补偿款留在集体或按人口均分,然后在集体内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事实上,集体所有制是一个计划体制时代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治概念,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话语体系下难以解码,实在再正常不过!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已被确立为国家目标的当下,重构集体所有制已势在必行。鉴于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的趋势,集体所有权本身可操作性极差,加之三级所有与农民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双重模糊性,并为遏制土地补偿被截留、贪污等流弊,减少不必要的纠争,农地征收补偿似应以直接、完全补偿承包经营权更妥。另一种错误倾向则是偏重地上改良物,补偿数额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地上改良物的价值,而忽略了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地价。
然而,这必然会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相冲突。市场价值只有市场交易中才能得以发现,这就必须打破政府的土地垄断,恢复农地的交易自由。
客观市价补偿不仅对保障被征地人权益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大程度上降低征地的各种成本的最佳、最简捷之道。要注意的是,征地的社会补偿和农民应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农民应与市民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是事关基本公民权的普遍性问题,而无论农民的土地是否被征收;土地换社保错就错在把农民不当公民。
第二,尽快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其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也只简单宣示了事,缺乏可操作性。